(四)寒之友社、百川书画会等等,在近代美术史上毫无作用可言,即在《年谱》中提到,似应于行文中注意,勿令人误会此种团体有任何历史意义。
(五)某些人物毫不重要者,不宜大书特书。(例如一九二五年“先生与姜丹书等参加”寒之友社,姜名可从略。)
(六)《年谱)以叙事为主,誉词愈少愈妙。如一八八九年引方介堪函最后一句“人争宝之”可删。一九○四年艺术活动一节并无具体事实,可勿入。文中有“一旦发现引为奇异……名亦日噪”等等,文字格调均不高。
(六)宾翁平生作画无虑万数,其中何为杰构,何为能品,何为练习,何为早年未成熟之作,既未有人研究肯定,《年谱》中述及某年作某画时,似应避免“大书特书”,予人以代表作品之错误印象。如一八九四年艺术活动项下只须叙明“拟元人作设色山水画。款署××;又尝摹……山水,款者××”,题诗可略。
(八)注解宜箴不宜繁,与正文相同之部分尤应删去。如一八八○年页注,三行半皆与正文重复,仅“甲申(一八八四)在扬州遗失”一语为新材料。诸如此类,全稿不一而足。
(九)凡简单说明,均可于文后加一按语,不必另加附注。
(十)材料出处不妨于书末列一总表,不必逐段附加“见《九十杂述》”“见《宾虹杂著》”等等,前后重出至数十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