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有六成的把握认定,凶手取出死者器官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向警方进行挑衅。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想法,全因为凶手在工厂房顶,留下的痕迹。
凶手如此狡猾,怎么可能在砖瓦断裂的情况下,不加处理就离开现场?
之前我们认为凶手疏忽大意,但是仔细想想,凶手做了两件案子,可以用天衣无缝来形容。
这么明显的漏洞,他又怎么会疏忽?
如今,只有一个可能,证明凶手的目的,他是故意留下来一定线索,让我们警方按照线索去找他。
以上种种,证明凶手已经具备了,挑衅警方的一切先决条件。
至于第二件案子,凶手同样是在挑衅警方。
他在杀完人之后,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将尸体掩埋,根本没必要把死者弄到人流熙攘的十字路口。
就算他这么做,是为了毁灭杀人痕迹,但是死者身上的刀口,却是怎么都掩盖不了的。
只要看到被缝合的刀口,警方马上就会联想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