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从制度本身看,察举制在服务于官僚政治上也有较为完善的保障。东汉察举有“试职”“累功”之法,原则上应以地方政府之属吏为主要察举对象。《三国志·吴书·陆逊传》注引《吴书》,“(孙)权嘉(陆)逊功德,欲殊显之,虽为上将军列侯,犹欲令历本州举命,乃使扬州牧吕范就辟别驾从事,举茂才”;《晋书·索统传》记,“司徒王戎书属太守使举(索)充,太守先署充功曹,而举孝廉”;又如《晋书·赵王司马伦传》曰,“郡纲纪并为孝廉,县纲纪为廉吏”。先为州郡县邑之吏职然后察举,是三国西晋仍沿袭东汉旧例。从有基层行政经验之地方吏员中选拔人才,这本是汉代察举的成功之处。
同时,无论是贤良、方正还是秀才、孝廉,都已经采用了策试之法。从考试之形式看,这本是一种最为充分地体现了择优原则,最为有效地保障了公正要求的选官手段,它迫使任何人只能依才学在考试之前做公平竞争,“一策不通,不得选”。从考试之内容看,孝廉要策试经术,而我们已经指出,在曹魏以来弘扬经术就已经成了王朝维护官僚政治、抑止浮华玄虚的手段;贤良、秀才之对策,既须以经义为本,又须表达军国政见,亦非鄙薄世务、谈玄说空者之所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