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终止与清算
关于信托的终止与清算,《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1)慈善信托终止情形: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2)受托人应当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3)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第五节 慈善信托业务模式
根据目前中国境内的制度环境,财富家族通过信托结构从事慈善事业的业务模式总体可分为三大类:单一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模式、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等结合的双层架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