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情鉴定,也可以称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鉴定机构确定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主要目的是为刑事诉讼服务,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
现行有效的伤情鉴定标准是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之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三个标准。
《损伤标准》制定的依据是《刑法》,适用范围也是《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标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刑事诉讼服务。涉及人身损伤的案件,法院要根据受害人是否构成重伤、轻伤或轻微伤对加害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