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 年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本书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