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行个人调节税法和原来比较,只是让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平民阶层)“少交了三五斗”,仍然没有改变工薪阶层作为个人调节税主力军的畸形事实。可以说,只要个人调节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工薪阶层,改革就没有达到原有目的。
资料表明,个人调节税的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大致上可以使工薪阶层的纳税面从60%下降到26%。表面上看,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减少了,可是由于税率没有调整,工薪阶层中的中高收入人群总体税赋并没有减轻。
其次:扣除标准粗放化,起征点“一刀切”,不利于平民阶层。
从国际上看,个人调节税征收的世界通行立法原则是税前基本生活成本扣除。这种扣除,绝不会是“一刀切”。在德国,起征点每年都要调整;在美国,起征点随着个人收入增加按比例减少,当收入达到一定程度时,每分钱都要纳税;在印度,妇女的个人调节税起征点高于男性。从我国看,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非常大,又怎么是“一刀切”能够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的呢?更何况,我国起征点的“一刀切”,扣除项目基本上是生活成本加上三险一金,家庭生活中最大的开支项目教育、医疗、购房、保险、赡养支出等都不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