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与律师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形成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但这种法律责任的主体不是律师,而是律师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是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这种委托合同建立的是一种民事代理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法律的规定,代理人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律师过错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