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琪公司的股东王振义和修桂芳分别是王作新的父亲和母亲;欧宝公司的股东王阁系王作新的哥哥王作鹏之女;王作新与王某某系兄妹关系。
(2)关于欧宝公司与案涉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事实欧宝公司尾号为8115 的账户(以下简称欧宝公司8115 账户),2006年1 月4 日至2011 年9 月29 日的交易明细显示,自2006 年3 月8 日起,欧宝公司开始与特莱维公司互有资金往来。其中,2006 年3 月8 日欧宝公司该账户汇给特莱维公司尾号为4891 账户(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4891 账户)300 万元,备注用途为借款,2006 年6 月12 日转给特莱维公司801万元。2007 年8 月16 日至23 日从特莱维公司账户转入欧宝公司8115 账户近70 笔款项,备注用途多为货款。该账户自2006 年1 月4 日至2011年9 月29 日与沙琪公司、沈阳特莱维、翰皇公司、上海特莱维均有大笔资金往来,用途多为货款或借款。
欧宝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港支行开立的账户(尾号0357)2010 年8月31 日至2011 年11 月9 日的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2010 年9 月15 日、9 月17 日由欧宝公司以现金形式分别存入168 万元、100 万元;2010 年9月30 日支付东港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00 万元;2010 年9月30 日自特莱维公司账户(尾号0549)转入100 万元,2011 年8 月22 日、8 月30 日、9 月9 日自特莱维公司账户分别转入欧宝公司该账户71.7 万元、51.48 万元、62.3495 万元,2011 年11 月4 日特莱维公司尾号为5555 账户(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5555 账户)以法院扣款的名义转入该账户84.56 万元;2011 年9 月27 日以“往来款”名义转入欧宝公司8115 账户193.5 万元,2011 年11 月9 日转入欧宝公司尾号4548 账户(以下简称欧宝公司4548账户)15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