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履行了债务后也不能吃“哑巴亏”,《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和《担保法》第31条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案例中的保证人吴某可以向债务人姜某追偿,要求其赔偿因承担保证责任遭受的损失。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无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还是第三人均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的规定也比较明确: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