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只要仔细区分,两个罪名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首先,两个虽然都是“骗”,但是行骗的方式方法并不相同。招摇撞骗罪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行骗手段并不仅限于此,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换句话说,“招摇撞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其次,两者行骗的目的也不相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即经济利益,而招摇撞骗罪谋取的非法利益不局限于骗财,还有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骗色玩弄异性,骗取荣誉、政治待遇、服务等。需要明确的是,招摇撞骗罪不排除骗财的行为。
最后,两者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诈骗公私财物只有数额较大时才能构成刑事犯罪,一般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而招摇撞骗罪不以金额大小为标准,只要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这是因为国家设置招摇撞骗罪的目的不在于骗取财物大小,而是为了打击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可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形成一种竞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骗取的财物不多,那么打击的重心是侵犯国家机关威信和活动的行为,法院更多会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但当骗取的财物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打击的重心就会变成骗取财物的行为,会按照诈骗罪处罚,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可以成为法院加重量刑的一个考量因素。这是因为诈骗罪规定的刑罚比招摇撞骗罪要重,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实践中,一些犯罪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且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如仍按照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按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