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宁区铜井福兴街路段,一辆轿车撞死一只小狗。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查阅视频和现场勘查,交警最终判定,该起交通事故是因为犬主戴女士遛狗外出未拴绳导致,戴女士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轿车损失。 一是车狗相撞属于交通事故么?交警是否有权认定事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上述事件发生在道路上,造成了小狗死亡和车辆受损的财产损失,符合交通事故的概念,相关路段辖区的交警进行处理定性合法。 二是车狗相撞当事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那么对于车狗相撞的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事件中戴女士未按照当地规定对自己的小狗进行拴绳等安全措施,其事故发生地点亦在交通道路上,在小轿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显然要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汽车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交警依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 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地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本文的内容对您有帮助,欢迎您关注、留言、点赞、转发,亦可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