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参照2013 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尹瑞军的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46228 元(23114 元每年×20年×10%)。
另外,一审判决根据经鉴定确定的营养期限111 天,按照30 元每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的数额为3330 元,但在判决主文中确定的营养费数额为2220 元错误,应予纠正,营养费的数额为3330 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改判。
据此,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6 年1 月7 日作出判决: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805 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颜礼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尹瑞军医疗费7171.3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 元、交通费555 元,营养费3330 元、护理费15234.25 元、残疾赔偿金46228 元,合计74678.64 元;三、驳回上诉人尹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