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
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 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 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
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 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