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5】
山西京海公司等诉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2010 年10 月30 日,山西京海公司等三企业与莱芜矿业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山西京海公司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矿业权整合,并注册成立新公司,作为完成整合后的唯一矿业权人;莱芜矿业公司受让持有矿业权的新公司全部资产。合同签订后,山西京海公司等将矿山和实物资产全部交予莱芜矿业公司。此后,山西京海公司等将矿业权整合方案上报审批。2014 年9 月1 日,新矿业权人丰镇京海公司取得全部整合范围的矿业权。2012 年5 月29 日,莱芜矿业公司提出终止《转让合同》。
2012 年6 月5 日,山西京海公司等回函声明不存在违约情况,拒绝接管财产。此后,双方多次函件往来。2012 年8 月15 日,莱芜矿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山西京海公司等派员接管所有资产,返还预付款等。2014 年9月11 日,山西京海公司函告莱芜矿业公司,要求莱芜矿业公司派员办理丰镇京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手续。山西京海公司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莱芜矿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价款,配合将丰镇京海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登记至莱芜矿业公司,并赔偿拒绝履行合同的利息损失。莱芜矿业公司提出反诉, 请求确认《转让合同》已解除,山西京海公司等连带返还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