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关于确定财产权规则的论述
虽然在人类社会确立有关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不仅是有用的,甚至是绝对必须的,但假如这个规则只停留在这种笼统的说法,那么它就绝对达不到任何目的。一定要找到某种方法,让我们借此能够划定某个特殊的人应当占有某些特殊的财物,而把其余人类排除在外。因此,我们次要的任务就是:发现这个一般规则受到限制,让它适应世人通用与实践的那些理由。
显然,在享有所有特殊的财物时,特殊的个人或者公众比其他所有人具有更大的效用或者利益,这并不能成为这些理由成立的原因。毫无疑问,最好的状态是,每个人都占有最适合他的东西,但是这种适合的关系是能够同时被多人共有的。除此之外,它还能够引起那么多的争执,并且在判断它们时,人们是那么地偏私与激动,以致那个含糊不定的规则绝不相容于人类社会的安宁和秩序。原是为了防止所有纠纷与争执的起因,所以人们才缔结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但是如果我们允许在各种场合下,随着这个规则在应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多种特殊效用,有区别地来应用这个规则,我们就永远无法达到目的。在判决中,正义遵循着比较广泛的观点来作出决定,而绝不考虑财物对具体个人是否适合。一个人无论是慷慨的还是吝啬的,都一样地拥有正义的优待,而且甚至在与他人争执对他完全没用的东西时,也一样容易得到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