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思维——及其层次、方法和出发点》(1981)(节选)
可普遍化
6.1.为建构我们的道德推理理论,我们可以运用上一章的观点,现在我们已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我们不是根据动机状态,甚至也不根据偏好,而是根据语言表达的规则间或地讲会很方便。这将使我们能够展现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所有意向性状态下,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像信念与欲望,需要一种语言形式来充分描述它们(正如当我们谈起“地球是圆”的这一信念或“x不发生”这一欲望时那样),为了展示它们的逻辑关系,我们经常使用语言学的形式。于是我们说,“地球是圆的”这一信念与“地球是扁”的这一信念互不一致,因为“地球是圆”的这一陈述与“地球是扁”的这一陈述互不一致。同样,“x不发生”这一欲望与“x会发生”这一欲望也互不一致,因为相对应的规则“让x发生”与“不让x发生”是互不一致的。因此,在任何本质的方面都不改变论证,而只根据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来讲,就会方便很多。
请注意,在两种情况下,不一致都是在心灵状态(信念或欲望)之间与它们的表达之间的,而不是在这些表现心灵状态的那些陈述之间的。我们必须仔细地把两种欲望的表达与我有欲望这些陈述区分开来。没有“黑尔欲望x发生”与“黑尔不欲望x发生”的不一致,“让x发生”与“不让x发生”也会互不一致。因此,以上两个陈述是否不一致,及如果不一致的话,是在何种意义上不一致,我们不需要对这些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