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家族基金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为特定的公益慈善目的而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第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第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符合上述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②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③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
2.设立家族基金会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第一步,确定基金会的宗旨。宗旨是该基金会成立的总目标、主要方向和总的指导思想,结合使命和愿景综合陈述。
第二步,组建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基金会理事中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