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智方面据说是:逻辑学上,意义是与一个被意指的对象性相关联的,每个判断活动都有一个判断内容,都有被判断之物、都有其意义,但与之相对应并非总是一个对象。如果判断是正确的、合理的,那么据说对象就是符合事实的。在伦理学方面的情形,也许同样如此:属于意志意指的,是一个意义;属于作出决定的,总是决定;属于采取行动的,总是行动。但是只是当意志是一个合理的意志,或者决定是一个善的决定时,决定才有实践的有效性,实践的价值才有伦理的实践性、价值论的实在性,在这方面实在性概念自然是转义的。
四
B逻辑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类比是科学建构伦理学的范导
现在,我们结束形式伦理学的思考。我借此一如我相信的,已实现了我的目的。伦理学(或者价值论)和逻辑学之间的类比观念,已在一个主要点上完全经受了考验。我们不仅一般地弄清了阐明一门纯形式价值论的必要性,而且也已能使我们确信:实际上,形形色色的命题能从理论上联系起来;这样一门形式价值学科或者一门形式价值理论和伦理学的重要主件共有多少。我将以严格系统的方式扩建我们在这儿已为之开辟道路的学科,视为我们时代的最重要的迫切需要的东西。